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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7 條(刊登政府公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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