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亦同。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樣地,若撤銷或廢止不動產估價師的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也需要進行相同的手續。目的在於公告該不動產估價師已取得開業資格或者失去開業資格,以便讓相關主管機關和公眾查閱相關資訊。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5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行使業務時,應將其不動產估價師的開業證書放在所屬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的可公開範圍內,並公示於其場所的櫃台或保險箱。這項規定可確保不動產估價師合法執行業務並維護其專業形象。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註銷開業證書時,亦同。
立法理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註銷開業證書時,應刊登政府公報,以利民眾及有關機關、團體知曉,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管理與督導。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亦同。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註銷開業證書亦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修正為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亦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資明確。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註銷開業證書時,應刊登政府公報,以利民眾及有關機關、團體知曉,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管理與督導。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註銷開業證書亦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修正為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亦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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