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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8 條(禁止發給開業證書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開證書;已領者,撤銷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一、經撤銷或廢止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二、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不動產估價師、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權。
  2.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註銷開業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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