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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9事務所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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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2. 2.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不動產估價師在開始業務前,必須設立一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與至少兩個估價師組成聯合事務所來執行業務。該事務所只能有一個,不得設立分支事務所。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避免不動產估價師借用他人的名義來執行業務。無論不動產估價師是否以分事務所的名義執行業務,只要在事務所以外的地點進行業務,都違反了這項法規,且不影響法條的適用。 例如,如果一位不動產估價師在事務所以外的地方執行業務,即使不是以分事務所的名義對外進行,這仍然違反法條的要求。根據該法條的解釋,這是因為立法者的意圖是明確禁止不動產估價師在事務所以外的地方執行業務,不管是否是由第三方代為執行。 最新可參考的法規是「不動產估價師法」,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具有100%關聯度。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以設立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方式為之。   二、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不限制其執行業務區域,為利管理,於第二項明定不得設立分事務所,以避免借照執業。

(0890919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以設立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方式為之。   二、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不限制其執行業務區域,為利管理,於第二項明定不得設立分事務所,以避免借照執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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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