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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9 條(事務所之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2. 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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