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10 條(事務所遷移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於准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地區時,應檢附原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遷移登記;遷移地之主管機關於接獲原登記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即核發開業證書,並復知原登記主管機關將原開業證書註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