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當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三十天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報告。這意味著當不動產估價師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他們有義務在三十天內通知相關的主管機關。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例如,如果一位不動產估價師的事務所地址發生變更,他必須在三十天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報告。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立法理由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申請主管機關審查登記。為利管理,故明定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申請主管機關審查登記。為利管理,故明定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