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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11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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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當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三十天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報告。這意味著當不動產估價師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他們有義務在三十天內通知相關的主管機關。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例如,如果一位不動產估價師的事務所地址發生變更,他必須在三十天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報告。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立法理由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申請主管機關審查登記。為利管理,故明定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0890919 制定)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申請主管機關審查登記。為利管理,故明定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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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