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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11 條(變更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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