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由,檢附開業證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2條規定,當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行業務時,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附上開業證書,並清楚說明停止執行業務的事由。透過這樣的程序,可以註銷其開業證書。 範例:例如,當某位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停止執行業務時,他必須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十天內向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他需要解釋停止執行業務的原因,同時應附上他的開業證書。如果主管機關核准了他的申請,他的開業證書就會被註銷。
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由,檢附開業證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行業務後,原核發之開業證書即喪失效用,為便於管理,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開業證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行業務後,原核發之開業證書即喪失效用,為便於管理,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開業證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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