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12 條(註銷開業證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由,檢附開業證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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