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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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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13 條
(強制註銷開業證書)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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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估價師開業後,有
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情形之一或死亡時,得由其最近親屬或
利害關係人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
撤銷
或
廢止
其開業資格並
註銷
開業證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條或前項情事時,應依職權予以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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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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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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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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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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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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