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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名稱不宜重複

會議日期 92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名稱不宜重複

要旨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名稱不宜重複

內容

一、查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事業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不動產估價師申請開業登記之事務所名稱,若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既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名稱相同,因有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誤信誤認之虞,即與上開規定有所未合,且不利於主管機關對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之管理,故該申請事務所名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宜受理。

二、聯合事務所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之一,欲於他處另設立開業登記,僅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其事務所名稱仍欲維持原聯合事務所名稱之申請,亦有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誤信誤認之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不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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