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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94年10月6日以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估價報告書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

會議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自94年10月6日以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估價報告書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

要旨

自94年10月6日以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估價報告書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

內容

本部業以94年12月13日台內地字第0940016136號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知公開發行公司,自94年10月6日以後,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取得估價報告時,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不應再委託公司或商號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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