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94年10月6日以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估價報告書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
要旨
自94年10月6日以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估價報告書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
要旨
自94年10月6日以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估價報告書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
內容
本部業以94年12月13日台內地字第0940016136號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知公開發行公司,自94年10月6日以後,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取得估價報告時,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不應再委託公司或商號估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