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地上物查估或清查作業委外辦理者,投標廠商資格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
要旨
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地上物查估或清查作業委外辦理者,投標廠商資格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
要旨
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地上物查估或清查作業委外辦理者,投標廠商資格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
內容
有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各地方政府均訂有各項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查估之自治法規,上開法規對補償費均訂有標準單價,是以需用土地人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時,有關土地改良物查估或清查工作如僅係對土地改良物之種類、構造、規格、面積或使用情形等予以「清查、測量」,其如未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並不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