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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地上物查估或清查作業委外辦理者,投標廠商資格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地上物查估或清查作業委外辦理者,投標廠商資格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

要旨

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地上物查估或清查作業委外辦理者,投標廠商資格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

內容

有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各地方政府均訂有各項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查估之自治法規,上開法規對補償費均訂有標準單價,是以需用土地人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時,有關土地改良物查估或清查工作如僅係對土地改良物之種類、構造、規格、面積或使用情形等予以「清查、測量」,其如未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並不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地上物查估或清查作業委外辦理者,投標廠商資格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由內政部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