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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不得接受委託辦理不動產估價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不得接受委託辦理不動產估價

要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不得接受委託辦理不動產估價

內容

查強制執行法第80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依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規定(如附件),地政機關自非鑑定人。另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自本(94)年10月6日,除不動產估價師方得「受委託」進行不動產估價外,建築師亦得「受委託」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地政機關係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估價相關業務,惟依上開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自不得接受委託辦理不動產估價。本部87年10月21日台(87)內地字第8710385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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