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共有物分割案件之估價不宜委由建築師辦理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土地共有物分割案件之估價不宜委由建築師辦理

要旨

土地共有物分割案件之估價不宜委由建築師辦理

內容

一、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本條立法意旨,即建築師得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除此之外,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同法第19條:「不動產估價之作業程序、方法及估價時應遵行事項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前項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條:「本規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爰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規定辦理估價,涉有估價爭議時,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可由該管估價師公會協調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懲戒委員會處理,先予敘明。

二、(略)本案土地上建築物已倒塌,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委託之估價係屬共有物分割估價,為共有人間權利交換分合價值之估價,並無涉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估價,亦與為建築工程所需而進行之實質環境調查無關。故與建築師法第16條及本部(營建署)89年10月6日台89內營字第8910591號函所稱之「建築師依法得為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包括建築改良物及建築土地之估價」一節實有差別。爰此,土地共有物分割案件之估價不宜委由建築師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土地共有物分割案件之估價不宜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