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6 條之施行日的確切資訊。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配合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之建立,相關執行細節尚待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配合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之建立,相關執行細節尚待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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