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者,其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3條規定了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時所製作的文件與圖說,必須使用中華民國的文字進行。這是為了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且符合中華民國的相關法規要求。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者,其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立法理由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者,其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者,其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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