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條,該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對於不動產估價師的監管和管理,中央由內政部負責,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責,縣市則由各縣市政府負責。這些主管機關擁有依法制定相關規定、提出懲戒、處理懲戒事項等權限。例如,按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7條規定,縣市政府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並且該委員會的組織結構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定。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師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之各級主管機關。
不動產估價師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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