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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2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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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條,該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對於不動產估價師的監管和管理,中央由內政部負責,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責,縣市則由各縣市政府負責。這些主管機關擁有依法制定相關規定、提出懲戒、處理懲戒事項等權限。例如,按照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7條規定,縣市政府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並且該委員會的組織結構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定。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師法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不動產估價師之各級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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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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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