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第1條,該標準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制定的。這項標準要求銀行業和保險業在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時應詳細揭示總費用範圍和年百分率計算方式。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讓他們能夠清楚了解交易所涉及的全部費用,並且能夠比較不同交易的成本。根據這項標準,銀行業和保險業在做廣告時應該提供明確的費用信息,讓消費者能夠做出知情的決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