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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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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所稱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卡公司。
  2. 2.本標準所稱保險業,指保險公司及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內容,我無法找到關於「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第 4 條」的任何信息。因此,我無法針對這個條款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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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第 4 條規定:「本標準所稱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卡公司。本標準所稱保險業,指保險公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