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網際網路、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根據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3條,本標準所稱廣告是指利用不同媒介傳播,讓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宣傳內容的方法。根據此條款,廣告可以透過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網路、傳真等方式進行傳播。這些媒介是常見的廣告形式,它們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到廣告內容。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在報紙或雜誌上刊登的貸款廣告,都需要揭示貸款的總費用範圍以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舉個例子,在這類廣告中,銀行或保險公司需要明確揭示貸款的利率,還款期限,以及可能產生的其他費用(例如手續費或手續費)。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消費者了解貸款的實際成本,以便能夠做出明智的金融決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