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向受監理機構收取監理年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八計收。 二、保險機構依年度實質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 三、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了受監理機構應繳納的監理年費標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各種受監理機構的監理年費收取方式如下: 1.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監理年費收取標準為該機構的年度營業收入的萬分之八。 - 範例:若某證券交易所的年度營業收入為1億元,則其監理年費為1億 x 0.0008 = 80萬元。 2. 保險機構的監理年費收取標準為該機構的年度實質營業收入的萬分之三。 - 範例:若某保險公司的年度實質營業收入為5億元,則其監理年費為5億 x 0.0003 = 150萬元。 3. 其他機構的監理年費收取標準為該機構的年度營業收入的萬分之三。 - 範例:若某機構的年度營業收入為1億元,則其監理年費為1億 x 0.0003 = 30萬元。 以上是根據所引用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的規定所提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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