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營業收入的範圍是根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來界定。 例子:如果保險機構的財務報表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顯示營業收入為100萬元,那麼這個數字是用來計算年費的基礎。 2. 保險機構實質營業收入的範圍是指營業收入加上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數、淨投資損益項下的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金融負債評價損失、採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損失、兌換損失、處分投資損失、不動產投資損失、投資減損損失等項目,扣除提存各種準備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收益。 例子:如果保險機構的實質營業收入按上述公式計算後為150萬元,那麼這個數字是用來計算年費的基礎。 3. 財務報表必須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如果沒有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則需要經董(理)事會通過。但外國機構在台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例子:一家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經過股東會承認,這份報表中載有營業收入的相關數字。該數字作為計算年費的基礎。 4. 如果受監理機構的財務報表並不需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則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以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的財務報表為準。如果沒有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則以經董(理)事會通過的財務報表為準。 例子:一家受監理機構的財務報表在股東會上被承認,這份報表中載有營業收入的相關數字。該數字作為計算年費的基礎。 5. 第2項規定的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適用於一百零一年度起的保險機構監理年費計算。而一百年度的保險機構監理年費則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以上回答是基於《台灣法源資料庫》網站上公開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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