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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監理機構依該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損益表以「利息淨收益」格式表達,而不區分營業收入及營業收入者,前條第一項營業收入之範圍包括利息收入總額、手續費收入總額及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
  2. 前項利息收入總額、手續費收入總額及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利息收入總額及手續費收入總額,不扣除利息費用及手續費費用。 二、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項目,屬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者,應分別以各項目之淨利益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該項目如為淨損失,則以零計入;非屬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者,得不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 三、前款所稱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係指各業別依法辦理或經准辦理業務產生之收支。 四、如有呆帳收回、處分承受擔保品損益及出售不良債權損益者,得不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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