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6條共有四項內容: 1. 根據第1項,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的二個月內,受監理機構應根據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來計算並繳交該期間的監理年費。這意味著受監理機構需要提供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數字作為計算監理年費的依據。 2. 根據第2項,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的次一年度開始,受監理機構應在每年八月底前根據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來計算並繳交當年度的監理年費。這意味著受監理機構需要提供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數字作為計算當年度監理年費的依據。 3. 根據第3項,對於國內受監理的機構,在當年八月底之前,如果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還沒有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則根據最近一次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的財務報表所載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暫時繳交當年度的監理年費。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受監理機構需要提供最近一次承認的財務報表所載的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數字作為暫時繳交監理年費的依據。 4. 根據第4項,前項暫繳的監理年費應該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後,根據該財務報表計算當年度的監理年費,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差額補繳或溢額退還。這意味著受監理機構在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經過承認後,需要根據該財務報表計算正確的監理年費數額並辦理相應的差額補繳或溢額退還手續。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89&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_view.jsp&lawname=CTR&article_no=201308060006&article_se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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