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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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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成立後二個月內,受監理機構應以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計繳自本會成立起至當年十二月底止該期間之監理年費。
  2. 2.本會成立次一年度起,受監理機構應於每年八月底前,以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計繳當年度受本會監理期間之監理年費。
  3. 3.受監理之本國機構於當年八月底前,其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尚未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者,以最近一次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之財務報表所載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為準,暫繳當年度受本會監理期間之監理年費。
  4. 4.前項暫繳之監理年費,應於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後,據以計算當年度之監理年費,並向本會辦理差額補繳,或溢額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6條共有四項內容: 1. 根據第1項,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的二個月內,受監理機構應根據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來計算並繳交該期間的監理年費。這意味著受監理機構需要提供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數字作為計算監理年費的依據。 2. 根據第2項,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的次一年度開始,受監理機構應在每年八月底前根據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來計算並繳交當年度的監理年費。這意味著受監理機構需要提供上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數字作為計算當年度監理年費的依據。 3. 根據第3項,對於國內受監理的機構,在當年八月底之前,如果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還沒有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則根據最近一次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的財務報表所載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暫時繳交當年度的監理年費。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受監理機構需要提供最近一次承認的財務報表所載的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數字作為暫時繳交監理年費的依據。 4. 根據第4項,前項暫繳的監理年費應該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經股東會或社(會)員代表大會承認後,根據該財務報表計算當年度的監理年費,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差額補繳或溢額退還。這意味著受監理機構在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經過承認後,需要根據該財務報表計算正確的監理年費數額並辦理相應的差額補繳或溢額退還手續。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89&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_view.jsp&lawname=CTR&article_no=201308060006&article_se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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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會成立後二個月內,受監理機構應以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計繳自本會成立起至當年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