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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辦理彩券發行、銷售事宜之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資料,或令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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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4條,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委託專業機構或要求發行機構派員檢查彩券發行和銷售機構以及經銷商的業務財務相關資料。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這些機構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彩券發行和銷售活動的合規性和透明度,並保護公眾利益。 例如,主管機關可以派員去彩券發行機構檢查他們的財務報表和銷售記錄,以確保他們的業務運作正常且符合法規要求。同樣地,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經銷商提交他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資料,以確保他們遵守相關規定並保障彩券發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這些檢查和報告可以幫助主管機關監督彩券發行和銷售活動,並確保相關的財務資料準確和可靠。 參考資料: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6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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