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辦理彩券發行、銷售事宜之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資料,或令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4條,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委託專業機構或要求發行機構派員檢查彩券發行和銷售機構以及經銷商的業務財務相關資料。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這些機構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彩券發行和銷售活動的合規性和透明度,並保護公眾利益。 例如,主管機關可以派員去彩券發行機構檢查他們的財務報表和銷售記錄,以確保他們的業務運作正常且符合法規要求。同樣地,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經銷商提交他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資料,以確保他們遵守相關規定並保障彩券發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這些檢查和報告可以幫助主管機關監督彩券發行和銷售活動,並確保相關的財務資料準確和可靠。 參考資料: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64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關派員,查核發行機關或受委託辦理彩券發行、銷售事宜之機構與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資料,或令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立法理由一、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對發行機關、受託銀行與經銷商之查核權。 二、為期結合專業人士及相關單位之力量,有效發揮查核之效果,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關派員查核。而所稱專業機構係指律師、會計師等具有公信力之專業人士。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辦理彩券發行、銷售事宜之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資料,或令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發行機關」修正為「發行機構」,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一、參考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對發行機關、受託銀行與經銷商之查核權。 二、為期結合專業人士及相關單位之力量,有效發揮查核之效果,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關派員查核。而所稱專業機構係指律師、會計師等具有公信力之專業人士。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發行機關」修正為「發行機構」,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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