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後,若有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者,經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同意後,得停止其繼續發行。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20條的規定,在公益彩券發行後,如果出現了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的重大情事,主管機關可以函送立法院並經同意後,停止其繼續發行。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確認有重大情事時,必須徵求立法院的同意,並在同意後才能停止公益彩券的發行。這是為了保障社會安寧和善良風俗而設立的規定,目的是避免不良影響和保護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63)
公益彩券經核准發行後,若有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者,經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同意後,得停止其發行。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公益彩券發行後,產生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發行。 二、參酌加州樂透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加州彩券局局長得於任何時間宣布該彩券之終止日期,該日期後不得再販售任何該類彩券。」 三、參酌加州刮刮樂(scratchers)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加州彩券局局長得於任何時間宣布該彩券之終止日期,若發生上述情況,該日期後不得再販售任何該類彩券。」
公益彩券發行後,若有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者,經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同意後,得停止其繼續發行。
立法理由由於彩券之發行,已由原第四條規定之省或直轄市政府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發行,修正為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辦理之,爰配合將原條文「經核准」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為避免公益彩券發行後,產生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發行。 二、參酌加州樂透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加州彩券局局長得於任何時間宣布該彩券之終止日期,該日期後不得再販售任何該類彩券。」 三、參酌加州刮刮樂(scratchers)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加州彩券局局長得於任何時間宣布該彩券之終止日期,若發生上述情況,該日期後不得再販售任何該類彩券。」
由於彩券之發行,已由原第四條規定之省或直轄市政府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發行,修正為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辦理之,爰配合將原條文「經核准」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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