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20 條
公益彩券發行後,若有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者,經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同意後,得停止其繼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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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20條的規定,在公益彩券發行後,如果出現了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的重大情事,主管機關可以函送立法院並經同意後,停止其繼續發行。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確認有重大情事時,必須徵求立法院的同意,並在同意後才能停止公益彩券的發行。這是為了保障社會安寧和善良風俗而設立的規定,目的是避免不良影響和保護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6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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