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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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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4條的規定,公益彩券的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包括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此外,發行機構在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還可以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的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根據我的專業知識,公益彩券是一種特殊的彩券,其所得款項將用於公益事業。根據這項法規,發行機構負責公益彩券的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等運作,主管機關則負責制定相關辦法進行管理。此外,主管機關也允許發行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相關業務的辦理。 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公益彩券發行機構通常是指經主管機關指定的合作金庫銀行或其他具有相應資格的銀行。這些發行機構在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意後,可以將公益彩券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等業務委託給其他機構執行,這些機構通常是具有相關資格和經驗的公司或機構。 舉例來說,根據公開資料,台灣的公益彩券由財團法人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負責發行和管理。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是一個特定的機構,負責全面運作公益彩券事務,包括發行、銷售、促銷、開獎等。該機構必須遵守主管機關設定的辦法和規定,並根據相關規定委託其他機構執行相關業務。

立法沿革 3

(0840616 制定)

省或直轄市政府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單獨或聯合發行與銷售一種或數種公益彩券,並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發行、銷售事宜;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發行機關定之,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80615 修正)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立法理由一、刪除省及直轄市政府擔任發行機構,改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辦理。   二、為使彩券之種類發行活潑化,增加彩券收入,以支應公益用途,增訂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   三、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應具備一定程度彈性,不必然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作為發行機構,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以示公益彩券與特種公益彩券之差異。   四、本法既已考慮到由發行機構委託其他適當機構辦理發行彩券之相關事宜,則不宜將委託之事項限於發行與銷售。

(1051021 修正)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立法理由鑑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制定,其中關於競技活動做為彩券標的之業務目前已轉移至運動彩券,且相關特種公益彩券業務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故建議刪除本條次第二項關於競技活動相關文字,使「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適用項目得以釐清。

  • 主管機關名詞
(0840616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80615 修正)

一、刪除省及直轄市政府擔任發行機構,改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辦理。   二、為使彩券之種類發行活潑化,增加彩券收入,以支應公益用途,增訂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   三、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應具備一定程度彈性,不必然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作為發行機構,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以示公益彩券與特種公益彩券之差異。   四、本法既已考慮到由發行機構委託其他適當機構辦理發行彩券之相關事宜,則不宜將委託之事項限於發行與銷售。

(1051021 修正)

鑑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制定,其中關於競技活動做為彩券標的之業務目前已轉移至運動彩券,且相關特種公益彩券業務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故建議刪除本條次第二項關於競技活動相關文字,使「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適用項目得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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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4 條規定:「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