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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4 條

  1. 1.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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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4條的規定,公益彩券的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包括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此外,發行機構在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還可以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的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根據我的專業知識,公益彩券是一種特殊的彩券,其所得款項將用於公益事業。根據這項法規,發行機構負責公益彩券的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等運作,主管機關則負責制定相關辦法進行管理。此外,主管機關也允許發行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相關業務的辦理。 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公益彩券發行機構通常是指經主管機關指定的合作金庫銀行或其他具有相應資格的銀行。這些發行機構在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意後,可以將公益彩券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等業務委託給其他機構執行,這些機構通常是具有相關資格和經驗的公司或機構。 舉例來說,根據公開資料,台灣的公益彩券由財團法人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負責發行和管理。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是一個特定的機構,負責全面運作公益彩券事務,包括發行、銷售、促銷、開獎等。該機構必須遵守主管機關設定的辦法和規定,並根據相關規定委託其他機構執行相關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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