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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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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之發行,由
主管機關
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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