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5 條
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行彩券券面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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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5條的規定,公益彩券的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行彩券券面總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然而,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依據最新的《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該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在行政院公共彩券發行管理條例及其相關修正條文中所列舉。根據行政院公共彩券發行管理條例第28條,公益彩券的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行彩券券面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此外,根據同條例第14條,主管機關指的是行政院。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益彩券的券面總金額為1000元,根據該法規,該彩券的獎金支出不得超過750元。然而,如果該彩券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超過這個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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