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行彩券券面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5條的規定,公益彩券的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行彩券券面總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然而,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依據最新的《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該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在行政院公共彩券發行管理條例及其相關修正條文中所列舉。根據行政院公共彩券發行管理條例第28條,公益彩券的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行彩券券面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此外,根據同條例第14條,主管機關指的是行政院。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益彩券的券面總金額為1000元,根據該法規,該彩券的獎金支出不得超過750元。然而,如果該彩券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超過這個限制。
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行彩券券面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上限。 二、新加坡、香港及澳洲之彩券獎金支出比率規定: (一)新加坡所發行之三種彩券: 1.大彩票:百分之五十五。 2.多多票:百分之五十五。 3.萬字票:百分之六十五。 (二)香港之六合彩為百分之五十九。 (三)澳洲各種彩券均為百分之五十至六十間。以上各國彩券獎金支出比率為中獎人實得數,均不再課稅,然我國彩券獎金尚需課徵百分之二十的分離所得稅,若以同一基礎加以換算,新加坡、香港及澳洲之獎金支出比率,約為七十至八十。 三、鑑於地下彩券之獎金支出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左右,為提高公益彩券之競爭力,爰於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獎金支出比率得酌予提高,以抑制「六合彩」之賭風。
一、明定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上限。 二、新加坡、香港及澳洲之彩券獎金支出比率規定: (一)新加坡所發行之三種彩券: 1.大彩票:百分之五十五。 2.多多票:百分之五十五。 3.萬字票:百分之六十五。 (二)香港之六合彩為百分之五十九。 (三)澳洲各種彩券均為百分之五十至六十間。以上各國彩券獎金支出比率為中獎人實得數,均不再課稅,然我國彩券獎金尚需課徵百分之二十的分離所得稅,若以同一基礎加以換算,新加坡、香港及澳洲之獎金支出比率,約為七十至八十。 三、鑑於地下彩券之獎金支出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左右,為提高公益彩券之競爭力,爰於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獎金支出比率得酌予提高,以抑制「六合彩」之賭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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