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存託憑證應載明下列事項:(附表三十五) (一)發行日期、發行及交易地點。 (二)發行總金額、單位發行金額及發行單位總數。 (三)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其來源及數額。 (四)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 (五)受託人、存託機構及保管機構。 (六)海外存託憑證未兌回餘額。 (七)發行及存續期間相關費用之分攤方式。 (八)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二、已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司,應列示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該海外存託憑證之最高與最低市價。 三、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價格、實際認購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海外存託憑證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三十六)
根據法規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5條,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情形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已參與發行但尚未全數兌回或處於辦理中的海外存託憑證,應載明以下內容: - 發行日期和地點。 - 發行的總金額、每個發行單位的金額以及發行單位的總數。 - 海外存託憑證所代表的有價證券的來源和金額。 - 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 受託人、存託機構和保管機構的相關資訊。 - 尚未兌回的海外存託憑證餘額。 - 發行和存續期間相關費用的分攤方式。 - 存託契約和保管契約的重要約定事項。 2. 已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應列示最近兩年度和截至公開說明書印製日為止該海外存託憑證的最高和最低市價。 3. 揭露最近三年度和截至公開說明書印製日為止,有關私募海外存託憑證的辦理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 股東會通過日期和數額。 - 價格訂定的依據和合理性。 - 特定人選的選擇方式以及已洽定應募人的相關資訊(包括應募人姓名或名稱以及其與公司的關係)。 - 辦理私募的必要原因。 - 私募對象和資格條件。 - 認購數量和與公司的關係。 - 參與公司經營情況。 - 實際認購價格以及實際認購價格與參考價格之差異。 - 私募對股東權益的影響。 - 從集資至資金運用計畫完成期間,私募海外存託憑證的資金運用情況。 - 計畫執行進度和計畫效益的顯現情況。 以上資料參考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製作、報備及公開方式辦法第十五條」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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