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流通在外及辦理中之特別股,應揭露每股面額、發行價格、股數、目的及資金用途、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贖回特別股對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規定之事項。如附有轉換權利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辦法或認股辦法(含轉換前原特別股未分配之股息等權利義務於強制轉換後之歸屬)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轉換或認股之金額。(附表三十二) 二、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應分別列示每一附認股權特別股之發行日期、得認股種類及數量、履約方式、認股價格、限制認股期間、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未執行認股數量及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附表三十三) 三、特別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列示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最高與最低市價。 四、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未上市或未上櫃特別股者,應揭露發行目的、不上市或上櫃原因、對現有股東及潛在投資人權益之影響及未來有無申請上市或上櫃之計畫。 五、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特別股辦理情形,應揭露特別股種類、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價格、實際認購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特別股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三十四)
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4 條,特別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流通在外及辦理中之特別股,應揭露每股面額、發行價格、股數、目的及資金用途、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贖回特別股對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規定之事項。如附有轉換權利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辦法或認股辦法(含轉換前原特別股未分配之股息等權利義務於強制轉換後之歸屬)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轉換或認股之金額。(附表三十二) 根據《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特別股在公開說明書中需要揭露的內容有:每股面額、發行價格、股數、目的和資金用途、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贖回特別股對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影響及根據公司法第150條規定的事項。如果特別股附有轉換權利或認股權利,還需要揭露發行和轉換辦法或認股辦法(包括轉換前特別股未分配的股息等權利義務在強制轉換後的歸屬情況),以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轉換或認股的金額。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發行了特別股,每股面額為100元,發行價格為80元,總股數為100,000股,用於擴大業務並提高資本金。特別股擁有轉換權利,可以在特定日期轉換成普通股。根據準則,公開說明書應該揭露這些資訊,包括每股面額、發行價格、股數、目的和資金用途、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的情況、對股東權益的影響以及已轉換或認股的金額。 二、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應分別列示每一附認股權特別股之發行日期、得認股種類及數量、履約方式、認股價格、限制認股期間、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未執行認股數量及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附表三十三) 根據以上法規,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的公司應分別列示每一附認股權特別股的發行日期、得認股種類和數量、履約方式、認股價格、限制認股期間,以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未執行認股的數量和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比率。 例如,一家公司發行了附認股權的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的發行日期為2022年1月1日,總共發行了1000股,認股價格為50元,認股期限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共有500股未執行,未執行認股的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0%。 其他的法條也有相應的要求和內容,但由於資料中只提到了第14條,所以無法提供其他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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