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應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如有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並應揭露該機構名稱、評等日期及公司債信用評等結果。如為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其相關應揭露事項,應比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附表二十六) 二、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應揭露未來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金額及其償還辦法。 三、已發行附有得轉換為普通股、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之轉換公司債者、交換公司債者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其相關應揭露事項,應比照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附表二十七至二十九) 四、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者,應揭露預定發行總額、已發行總額及總括申報餘額等之相關資訊。(附表三十) 五、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公司債辦理情形,應揭露公司債種類、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公司債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三十一)
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對於公司債的辦理情形應記載以下事項: 1. 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應揭露有關事項,並參考公司法第248條的規定。如果有委託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則應揭露該機構的名稱、評等日期和公司債信用評等結果。如果公司債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則相關事項應按照前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2. 一年內到期的公司債應揭露未來一年內到期的公司債金額和償還辦法。 3. 已發行附有轉換為普通股、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的相關事項應按照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辦理。 4. 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的情況應揭露預定發行總額、已發行總額及總括申報餘額等相關資訊。 5. 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的私募公司債辦理情形應揭露公司債的種類、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價款收足後至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的私募公司債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和計畫效益顯現情形。 這些要求可以在《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第13條中找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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