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條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制定的。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財務報告是指發行人、證券商和證券交易所依法規定定期向主管機關編送的報告。財務報告的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並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規定。 這意味著《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條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來制定的,該準則具體規定了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的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和其他應遵行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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