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根據其會計事務的性質、業務實際狀況、發展和管理上的需要,制定自己的會計制度。該條還指出會計制度的內容應根據營業務的性質,並根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的需要以及票券金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分別設定了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和會計報表的說明和用法、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和程序、內部會計控制、管理會計事務處理、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和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的項目。此外,該條還要求票券金融公司監督其子公司按照上述規定制定其會計制度。 根據資料,這份法規的參考來源是《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沒有提供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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