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的規定,資產負債表的權益項目及內涵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指股東對票券金融公司投入的資本。應詳細揭露股本的種類、面額、股數等相關資訊,並附註說明股本的權利、限制、特殊條件等。 (二)資本公積:指票券金融公司與股東間股本交易所產生的溢價,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受贈所得等。資本公積的性質應分別列示,且如有特定用途限制,應附註揭露。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產生的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保留盈餘的分配或彌補虧損應經股東大會決議後才能列帳。 (四)其他權益:包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的損益和重評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附註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指子公司的權益中不屬於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的部分。在併購時,被收購公司的非控制權益應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的規定衡量,並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的規定揭露具有重大性的非控制權益和相關資訊。 此外,公司可以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在附註中揭露。若將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則後續期間不得將其重新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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