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來逐條釋義該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 1.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此項是指票券金融公司在財務報告中應該將某個特定期間的所有收益和費損以及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列在同一份綜合損益表中。 2.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這項條款指出,該公司在綜合損益表中應按性質對損益的收入和費用進行分類。 3.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這項條款要求,如果收益或費用項目非常重要,該公司應該在財務報告或附註中單獨揭示其性質和金額。 4.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這項條款列出了綜合損益表中應包括的至少一些項目,其中包括利息淨收益、利息以外淨收益、營業費用等。 根據以上提供的法條內容,我們可以得出票券金融公司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該遵守的要求和準則,包括將所有收益和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按性質對收入和費用進行分類、在重大的收益或費用項目上進行單獨揭露,以及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特定的項目。 參考資料: 1. 證券期貨局公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72&parentpath=0,63 2. 證券期貨局相關法令及公告。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64&parentpath=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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