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規定了權益變動表的內容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權益變動表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權益變動表應詳細列示本期的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顯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和非控制權益的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權益變動表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的規定,對各權益組成部分進行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並說明相應的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項目之變動: (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之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參考資料:《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2018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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