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規定如下: 1. 票券金融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根據這項規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在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時,需要遵循由主管機關所制定的「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2.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根據這項規定,若根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要求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公司,與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所要求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的公司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要揭露的相關資訊已經在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揭露,則可以在合併財務報告的首頁上出具聲明書,而不需要再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請注意,以上釋義僅依據提供的法規資料進行分析,並未使用其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