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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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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金融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2. 2.票券金融公司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1條的規定,當票券金融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需要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的規定來判斷實質收購者以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非另有規定,被收購者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應根據收購日的公允價值衡量,並且應該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這裡的收購日指的是收購者取得對被收購者控制的那一天。 範例:例如,一家票券金融公司收購另一家公司,並在收購日取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的規定,收購公司需要根據被收購公司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衡量。如果收購公司支付的價格超過了被收購公司的公允價值,超過部分可以認列為商譽。這可以用來反映被收購公司的品牌價值、客戶關係等無形資產的價值。 2. 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1條的規定,當票券金融公司收購取得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權益時,如果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的業務要求,則需要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例如,一家票券金融公司收購了一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權益,如果該不動產或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的定義和要求,那麼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該按照前項的規定來處理被收購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衡量、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的認列等事項。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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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1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