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2條,票券金融公司在進行企業合併並認列商譽時,必須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的要求,至少每年進行商譽減損測試。如果合併後被收購公司的實際營運情況和合併時預期效益之間存在重大差異,則應在註解中進行揭露。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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