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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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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2. 2.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3. 3.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條第十一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聯合協議可包括聯合營運和合資,具有以下特點: 1. 參與協議的各方都受到合同協議的約束。 2. 合同協議賦予至少兩個協議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權。 對於屬於聯合營運的聯合協議,應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和適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按照合同協議的規定,認列聯合營運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 對於屬於合資的聯合協議,應根據第十條第十一款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如果一家公開發行的票券金融公司與另一家公司達成聯合協議,他們將共同運營一項業務。根據合同協議,這兩家公司都有聯合控制權,並且他們必須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認列這項聯合協議所涉及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這意味著他們必須按照協議的規定處理相關財務項目,並合併報告他們共同運營的業務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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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規定:「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