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函報本會,免附相關書件。
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的規定: 1. 票券金融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規定申報的財務報告和相關附件,應該分別裝訂成冊。並且在財務報告的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如果票券金融公司的股票已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還應該抄送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在證券商的營業處所買賣,還應該抄送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2. 票券金融公司根據第六條的規定申報的書件,也應該按照前項的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票券金融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的規定申報財務報告,該公司需要將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裝訂成冊,並在封面右上角印上普通股股票代碼,同時製作申報書。如果該公司的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則需要將申報書抄送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在證券商的營業處所買賣,則需要把申報書抄送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樣地,如果票券金融公司根據第六條的規定申報書件,也需要按照前述規定將書件抄送給相關單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