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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券金融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2.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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