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條第十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三十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第二季施行,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十八條格式I、第二十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1條的規定,此準則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起生效,但根據一些修正條文的規定,其中的一些條款在之後的會計年度才會生效。具體而言,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條文中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第六條和第十條第十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該準則的最新修正版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其中的第六條和第十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的修正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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