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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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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2. 2.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所規定的內容為,財務報告必須能夠公允地反映票券金融公司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並且不能誤導利害關係人的判斷和決策。 根據經濟部證券期貨局發布的「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若財務報告違反了本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經監管機構查核通知需要進行調整與更正的,應該依照監管機構的要求進行調整修正。如果修正的金額達到監管機構規定的標準,則應重新公告更正後的財務報告;而在重新公告時,應該註明監管機構通知的調整原因、項目和金額。 例如,如果某票券金融公司的財務報告中有誤導性的資訊,使得投資人對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錯誤的判斷,經證券期貨局查核後發現此情況,證券期貨局將要求該公司進行相應的調整並修正財務報告。如果調整後的金額達到證券期貨局的規定標準,該公司應該重新公告更正後的財務報告,並在公告中註明證券期貨局的調整理由、項目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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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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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規定:「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