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有會計變動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1. 會計政策變動: - 會計政策指的是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的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和實務。 - 若公司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應向簽證會計師提供包括變動性質、新政策提供可靠且更重要資訊的理由,以及影響前一年度的項目和預計影響數,並經董事會核准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若變動在特定期間內的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在實務上不可行,則應根據相關規定計算影響數,並提供變動的原因、如何適用新政策以及何時開始適用,並且經簽證會計師進行合理性分析和意見後,按照規定辦理。 - 除非變動在特定期間的影響數在實務上不可行,否則公司應在新會計政策開始後的兩個月內計算前一年度的實際影響項目和影響數,並向董事會報告、公告和報告給主管機關,如果會計政策變動的實際影響數與預計數差異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並且超過前一年度淨收益的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那麼應給出差異的原因分析和簽證會計師的合理性意見。 2. 會計估計值變動: - 會計估計值指的是公司在財務報表中使用的衡量技術和輸入值,受不確定性影響的金額。 - 若會計估計值變動涉及到折舊性、折耗性資產的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攤銷方法的變動,以及殘值和殘值的公允價值評價技術的變動,則應向簽證會計師提供包括變動性質和提供可靠且更重要資訊的理由,並經董事會核准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公告申報是指向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提交申報資訊。 最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如果公司設有獨立董事,則在提董事會決議時應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的意見,並在董事會議事錄上記載獨立董事的反對或保留意見。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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