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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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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2. 2.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該準則使用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1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的定義來認定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和聯合協議。同樣地,準則中的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也要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1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的規定來確定。 作為範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針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係進行了詳細的定義和說明,包括在具有控制權的情況下,母公司對子公司行使決策能力,和子公司享有法定義務和權利。根據準則的規定,如果母公司擁有超過50%以上的表決權,則可以認定該公司對子公司具有控制權。 另一個範例是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該準則針對關聯企業和聯合控制作出了明確的定義。根據該準則,關聯企業指在合併報表範圍外,母公司對特定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情況。而聯合控制則指兩個或多個企業共同控制一個經濟實體。 總結而言,根據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針對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和聯合協議的定義和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確定,需要遵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1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的相關定義和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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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