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辦理安全維護,應訂定安全維護作業規範,報經董(理)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得提報常務董事會通過後實施,再報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安全維護作業規範,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一般安全維護措施。 二、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之安全維護措施。 三、安全維護督導小組之設置。 四、影響安全維護重大事件之通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