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一般安全維護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業處所應裝置自動報案、警報系統、保全防護系統、監視錄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必要防護器材,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 二、營業處所應視需要增派(僱)警衛,加強巡邏查察,如有異常徵候,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嚴防有危害安全之事故發生。 三、自動報案系統應直通警察機關或委託之保全業者,並定期查核測試。 四、保全防護系統應設置多道防線,各防線應裝置妥適之警報感應器材。 五、報案、警報或保全防護系統應加裝長時效蓄電池或不斷電設備,維持警訊功能正常,並注意該等系統電源開關與線路之隱密及安全性。 六、監視錄影系統應以彩色為主,攝錄範圍應包括營業廳大門外入口處、騎樓走道、營業廳全部、金庫室及保管箱室內部及其進出口、自動櫃員機及其他重要處所,並注意攝影角度、光源、影像清晰度、時間準點顯示及設備之防潮、防塵、防熱。 七、監視錄影系統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及管理等工作,並設簿登記管制;所錄影像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個月(新開戶櫃檯、自動櫃員機及其週遭部分應至少保存六個月),標示錄影日期,並妥適保管備查。影像檔案內容有涉及交易糾紛或民刑事案件者,於案件未結前,應繼續保存。 八、加強保密及安全維護教育,要求員工對各項作業程序保密。 九、經常與轄區警分局密切聯繫,定期實施支援演練,並針對缺失,檢討改進。 十、消防安全設備應依消防法規設置。 十一、營業處所等之使用應符合建築相關法規之規定。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在執行安全維護措施時應遵守的規定: 1. 金融機構的營業處所應該配備自動報案、警報系統、保全防護系統、監視錄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和其他必要的防護器材,并指定專人負責操作和監控。 2. 營業處所應視需要增派或僱用警衛,加強巡邏查察,如有異常徵候,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嚴防危害安全的事故發生。 3. 自動報案系統應直通警察機關或委託的保全業者,并定期查核測試。 4. 保全防護系統應設置多道防線,每道防線都應裝置適當的警報感應器材。 5. 報案、警報或保全防護系統應加裝長效蓄電池或不斷電設備,以維持警訊功能正常,並注意系統的電源開關和線路的隱密性和安全性。 6. 監視錄影系統應以彩色為主,攝錄範圍應包括營業廳大門外入口處、騎樓走道、營業廳全部、金庫室及保管箱室內部及其進出口、自動櫃員機及其他重要場所,并注意攝影角度、光源、影像清晰度、時間準點顯示和設備的防潮、防塵、防熱。 7. 監視錄影系統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和管理,并設立簿冊登記管制,錄影像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個月(新開戶櫃檯、自動櫃員機及其周邊部分應至少保存六個月),並標示錄影日期,妥善保管備查。涉及交易糾紛或民刑事案件的影像檔案,在案件未結前應持續保存。 8. 加強保密和安全維護教育,要求員工對各項作業程序保密。 9. 經常與轄區警察分局密切聯繫,定期實施支援演練,並針對缺失進行檢討和改進。 10. 消防安全設備應按照消防法規的要求進行設置。 11. 營業處所等的使用應符合建築相關法規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金融機構在執行安全維護措施時需要設置自動報案、警報系統、保全防護系統、監視錄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等,並加強巡邏查察、定期查核測試、加強保密和安全維護教育等。其中監視錄影系統應以彩色為主,並應滿足錄影範圍和影像清晰度等要求。此外,錄影像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個月,並標示錄影日期,專人負責操作、監控和管理,並定期與警察分局聯繫、實施支援演練、遵守消防法規和建築相關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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