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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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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機構應將安全維護作業規範之執行情形列為自行查及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
  2. 2.前項執行情形良好,因而防範危安事故發生,或發生危安事故而予有效制止者,金融機構對有關人員應予獎勵。
  3. 3.第一項執行情形不佳,有礙防範危安事故發生,或致發生危安事故者,金融機構對失職人員及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應予懲處主管機關並得於危安事故發生日起一年內不准該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以下是該條的逐條釋義: 1. 金融機構應將安全維護作業規範之執行情形列為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 這表示金融機構在進行自行查核和內部稽核時,應將安全維護作業規範的執行情況列入查核的項目之一。換句話說,金融機構需要確保安全維護作業的順利執行並納入查核任務中。 範例:一間銀行在進行內部稽核時,會檢查安全維護作業的執行情況,例如閉路電視的正常運作、安全人員巡邏的規範執行等。 2. 前項執行情形良好,因而防範危安事故發生,或發生危安事故而予有效制止者,金融機構對有關人員應予獎勵。 這表示如果金融機構在安全維護作業的執行上表現良好,從而成功預防了危安事故的發生,或者在發生危安事故後有效地阻止了事態的擴大,則該金融機構應對相關人員給予獎勵。 範例:一名銀行安保人員在發現可疑人物後立即通報警方,成功防止了一起銀行搶劫事件的發生,該安保人員可以獲得獎勵或表彰。 3. 第一項執行情形不佳,有礙防範危安事故發生,或致發生危安事故者,金融機構對失職人員及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應予懲處。主管機關並得於危安事故發生日起一年內不准該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 這表示如果金融機構在安全維護作業的執行上表現不佳,阻礙了對危安事故的預防,或者導致了危安事故的發生,該金融機構應對失職人員和相關業務單位的主管人員予以懲處。主管機關還可以在危安事故發生後一年內禁止該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 範例:一家保險公司因疏忽未能針對安全維護作業進行有效的管理,導致保險業務中發生了危險物品遭竊的事件。公司的安保主管因此被解雇,並且公司被主管機關禁止一年內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 這些範例是為了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的條文內容。

  • 名詞
  • 失職名詞
  • 懲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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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將安全維護作業規範之執行情形列為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前項執行情形良好,因而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