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資產及負債依其性質進行分類,並按照相對流動性的順序進行排列。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將其擁有的各項資產和負債按照流動性高低進行分類,並以最易轉換為現金的項目排在最前面。這樣做有助於使用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流動性進行評估。 舉例來說,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的資產分類可能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應收帳款、存貨、固定資產等項目。而負債分類可能包括:應付帳款、應付薪資、長期負債等項目。根據該法條,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按照相對流動性的順序將這些項目進行排序,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評估公司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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