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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之類似項目予以結合,並作必要之沖銷。
  2.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會計項目之帳項內涵及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依本準則及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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