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守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金融控股公司應將其及其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損和現金流量等類似項目進行結合並進行必要的沖銷處理。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該考慮到其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二項,金融控股公司在財務報告的會計項目和各子公司的會計處理上應遵守本準則和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參照相關的準則來處理會計項目,並且需要考慮其子公司所屬的相應業別的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作為一個例子,金融控股公司A擁有子公司B和C,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A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子公司B和C的相關財務項目結合在一起進行考慮,並且需要根據該準則和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來處理相應的會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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