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在編製年度和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同期間的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而在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的財務報表則應經會計師核閱。 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獲得專業會計師的審核,以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這樣的安排有助於投資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從而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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