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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准,免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此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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