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核准,免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此一事實。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規定,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可以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專案核准,免編入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報告,並在報告中附註揭露此一事實。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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