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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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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准,免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此一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規定,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可以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專案核准,免編入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報告,並在報告中附註揭露此一事實。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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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規定:「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